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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错写、漏写名字,欠款还能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2-07-26 10:13:3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有些人为了“耍赖”

在欠条上做起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那欠款还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

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被告方

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这三张欠条的内容、签名,都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我没买过你的黄沙。

这欠条3张分别是你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欠我的黄沙货款,三次共计60060元,都是你写的,别想抵赖。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你一人。并且你爸有时候也叫你王乙。

原告方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小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写好欠条的法律小技巧:

1.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来源: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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