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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日报:要拿房先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说“不”
  发布时间:2022-08-08 14:34:42 打印 字号: | |

要拿房先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说“不”

  本报讯(记者 王浩 通讯员 邹晓霞)业主满怀期待去收房,却被告知先交物业费才能领取房屋钥匙,如不先交就拒给钥匙。日前,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杨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就安置房屋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杨某收到该房地产公司的收房通知后去联系交房事宜,房地产公司出具交房联络单,委托物业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在交接过程中,杨某被告知需要先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才能领取房屋钥匙,杨某予以拒绝,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并支付因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钥匙的交付与相关物业费用的收取,二者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捆绑。物业公司依据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亦有权利在交房之后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主张相关物业费用,未支付物业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非法定抗辩理由。因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延期交房,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即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桥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并由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延期交房的损失。


 
来源:张家口日报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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