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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协议之外向对方出具欠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0-12-22 10:57:4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当事人】

原告:甲

被告:乙


【案情回顾】

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约定某年还清25000元欠款。后欠条约定的欠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乙未按欠条上的约定内容给付原告甲欠款。原告甲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按照欠条内容给付欠款。

 

【审理概况】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夫妻关系。某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欠款金额为25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体现。经本院庭上问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本案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乙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协议之外向对方出具欠条,且该欠条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体现。而原、被告之间是否实际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因原告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宣化法院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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