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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1-11 16:49:0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征戒。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征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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