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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揭晓!市中院两件成果获奖
  发布时间:2021-02-24 09:13:3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布了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市中院2件成果获奖。市中院环保庭所审理的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的(2019)冀07行初82号判决书获得裁判文书类一等奖。市中院研究室主任赵洲撰写的《绿色原则下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获得调研报告类三等奖。本次评选旨在充分发挥优秀业务成果指引示范作用,促进类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研究能力和司法水平,分别评选出调研报告、案例、裁判文书三类成果奖项。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由市中院环保庭法官闫格主办,马瑞云、宋凯法官和王强、袁彦飞、李景霞、樊守春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法院认为,张石高速公路张北至旧罗家洼段经过腰站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高速公路的环保工程关乎水源地涵养,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监管机关,未能在承诺期限内督促完成案涉路段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故判决:责令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履行职责,督促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在上述期间内完成腰站堡水源地保护工程施工作业、进行项目单段验收合格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该案是全市法院服务和保障“两区”建设典型案件,必将为今后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绿色原则下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一文,主要以京津冀背景下张家口市水源功能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为研究基础,对生态补偿进行有益拓展,创新生态补偿司法理念,并就生态补偿的性质与责任主体及受偿主体范围、补偿形式与标准进行规律探究。主要创新观点是:在生态补偿理念方面确立“环境权”受益方补偿法律思维,确立受益方“保障型”补偿规则。在生态补偿主体方面鼓励受偿主体的权利扩展,强化对失地农民与生态移民及家庭成员、环保企业产业链条主体的补偿。在生态补偿要素方面提倡补偿要素法定化,并依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在联合确定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开发与利用、开展执行与监督、确定补偿金等五个方面予以规范化、法治化。



 
来源:环保庭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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