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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法院:反映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1-08-12 10:48: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不断向纵深发展,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城镇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流转日益活跃,土地“寸土寸金”体现的更加明显,与土地相关的农地流转纠纷、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补偿款发放纠纷等一系列围绕土地的法律纠纷接踵而至。康保法院总结三年来近70件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一地多包现象严重。农村土地多数为集体所有,很多村委会将同一地块承包给不同的人或者将同一块宅基分配给不同的人,案件往往会涉及第三人,而且还不止一个,导致主体混乱,形成三方矛盾。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难。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安置补助费纠纷案件中,集体组织在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上对同类成员实行差别待遇,面对数额不菲的补偿费,部分不能或不能全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村民往往起诉。具体如:“出嫁女”、 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外迁户等。到底这些人能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成为一个难题。法律既无明文规定,各地判例也未统一。3、村集体组织向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问题。土地作为集体资产,是农村、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一项长期土地政策,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该项土地政策不断受到冲击,由于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家庭式种植已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土地集中是一个趋势,在此过程中容易发生一系列问题,如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是否有权承包集体土地?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必经程序?承包利益如何分配?农业补贴如何发放?等问题随之而来。

(三)土地承包过程的不规范性。 在现实中,土地承包没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有的村干部随意用权,一句话就可以把土地承包出去或者将土地收回,承包方也是打个招呼就把土地退回,或者私下达成一个君子协议,还有发包过程不透明,承包土地没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为日后土地出现纠纷留下来了隐患。  

(四)双方对立矛盾大。在发生土地纠纷后,通过村镇多途径未能解决,双方的矛盾往往都已积累了多年,因而双方的积怨较深,法院在处理时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也比其他案件要费时费力的多。

(五)农村、农业、土地等承包合同欠缺规范。很多土地承包合同为口头合同,特别是承包地的流转上,更多的是采取的非书面的合同。

(六)认定证据难涉村委会的一些土地纠纷中,往往涉及家族之间、派系之间的矛盾,村委会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双方均出具证明,且证明内容相互矛盾,无从查证,导致法官认定证据困难。    

(七)调解难、执行难此类案件多具有涉众性的特点,往往当事人(多为原告)有具大的利益群体在背后支持,所以对自己应享有权益丝毫不予让步;被告(村民委员会)则以村民会议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为依据,以坚持保护大多数村民利益为由,往往也不肯让步。

、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

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农村土地纠纷,仅靠诉讼手段是不行的,必须利用行政的、教育的、调解的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对于广大农民甚至村两委成员对相关规定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因此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两委成员及村民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发包和承包行为,从源头上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涉及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乡镇监管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挥乡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排查化解纠纷隐患。开展土地纠纷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防范,做到主动在先,防止被动在后。对于存在的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在发挥村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五)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经管站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县(市)级要建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设在县(市)农经委,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扩大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做好仲裁与诉调与对接工作,及时通过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来源:康保法院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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