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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法院:“好心办坏事”后,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梁静坤 侯云飞  发布时间:2021-10-14 10:06:14 打印 字号: | |

乐于助人是一种美德,能够拉进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温暖。但是,如果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9月23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2021年1月4日,郭某驾驶冯某的电动三轮车,在帮助冯某拉东西的路上,将正在过马路的李某撞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针对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将郭某、冯某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是在给冯某帮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冯某承担。

法院遂判决:由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无偿帮忙是好心,但在“好心办坏事”之后,作为受益方的被帮工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帮工人有重大过错的,被帮工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帮工人追偿。当然,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后又发生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桥西法院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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