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被告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这也是今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市中院环境保护庭3位法官与4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制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案件简介: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宋某未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在阳原县某村,从该村村民处征地后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经张家口鼎翰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阳原县高墙乡东官庄村东被占用面积共计14522.58平方米(21.78亩)。经现场勘验,被鉴定区域内的原生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21年6月15日,宋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因宋某损害自然资源行为所产生的赔偿经磋商未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止。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市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等相关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本案系由我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主动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于引导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加快我市“首都两区”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效应和示范意义。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