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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 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市法院首推“限驾令”
作者:李颖  发布时间:2024-09-25 09:02:26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欠款无力还,名下也没有车辆,但却常常开车出入,为积极应对这一现象,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空间。日前,我市法院主动作为,在执行过程中首推“限驾令”,依法向纳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桥东区法院在办理张某与邢某执行案中,由于邢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万元义务,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发现邢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可张某却发现,邢某长期驾驶小轿车出行,遂向法官反映。经核查该车辆并不在邢某名下,也非转移藏匿财产,但法官考虑该车辆非邢某生产生活必需品,且会因车辆的使用增加消费成本,为督促邢某尽快履行义务,桥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向邢某发出“限制驾驶令”,禁止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交警部门协助执行。

市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限驾令”是在限制原有高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新增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支出非必要消费行为,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举报,但对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人员等因生产生活必需驾驶的,不采取“限驾”措施。同时,“限驾令”也可在符合条件后被解除,如被执行人确因生产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本人及近亲属外出就医、外出就学或其他生产生活必需情形的,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限驾令将及时予以解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沟通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解除。

 
来源:张家口日报
责任编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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