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阻碍执行案件当事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有力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畅执行,落地有声。
王某某因未缴罚金被列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文书送达、财产调查等,采取攻击性言语阻碍法院执行公务。
针对王某某行为,市中院执行局采取拘传措施,由法警支队联合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宣化区法院法警大队协同执法,将王某某强制带至中院,依法对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辱骂执行干警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后其认识到错误,主动履行完毕罚金刑,并向干警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该起案件是今年中院法警支队办理的首起司法惩戒案件。被执行人王某某虽然罚金履行完毕,但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妨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其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仍应予以司法惩戒,遂责令具结悔过。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践踏,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必须受到保护。惩戒,是为了更好保障法院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要侥幸采取任何方式消极、逃避、妨碍、抗拒执行,以免付出信用、经济、人身自由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