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百生假释案
公 示
我院受理河北省沽源监狱于2024年10月21日提请的罪犯王百生假释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现将罪犯假释建议书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之日起五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2010071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2055944
附:假释建议书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冀沽狱假字第(27)号
罪犯王百生,男,1978年02月04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汉族。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8日作出(2020)京011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京03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0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09日止。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已全部履行)。于2021年06月22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2021年08月10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获得奖励情况: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2023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2023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2024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2024年1月获得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 年09 月18 日
附:罪犯王百生卷宗材料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