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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一流·当冠军】九月执行先锋榜
  发布时间:2024-10-23 10:50:16 打印 字号: | |

金风送爽,丹桂飘香,丰收的九月张家口法院执行干警斗志昂扬,在执行路上奋勇前进,努力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践行司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如我在诉”的践行者:尚义县法院张鹏

吴某与王某买卖化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欠吴某化肥款198400元,吴某多次催要未果向尚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吴某支付198400元化肥款。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王某名下的财产线索,遂进行线下走访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张鹏得知王某种植的土豆即将收获,该案有了解决的契机,遂于2024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传唤到法院,从早上9点到下午7点,对王某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承诺以种植的土豆抵顶吴某的化肥款,吴某也同意放弃部分权益,双方和解,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尚义法院执行局张鹏将“如我在诉”的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事来办,既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体会他们想要兑现胜诉权益的迫切心情,又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困难所在,尽最大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司法为民”的守护者:宣化区法院张祥

“谢谢张副局长,是你一次一次的辛勤奔走给我了生活的希望。”申请执行人拿到救助款后眼含热泪激动不已。

在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经判决承担对于申请人医疗费用以及务工费用等多项侵权责任。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祥,在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交通运输是其唯一生活来源;申请人遭遇车祸,治疗费用高,生活困难。张祥认真研判案情,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案件上报局领导,并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第一时间提供相应材料,终于将三万元的救济款交到了申请人的手中。

当事人的一句感谢,不仅是对张祥工作的认可,更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因案施策、善意执行的理念已经融入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当中,张祥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他常说:“人民法院承载着一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我们得用行动回应社会需求!”



“定分止争”的捍卫者:张北县法院吉红阳

王某与张北县某出租车公司道路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张北县某出租车公司赔偿王某6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北县某出租车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近百辆车辆信息,公司账户余额极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吉红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多套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吉红阳先赴被执行人公司调取了相应车辆信息、承包合同、财务凭证,对公司财务进行了询问,并向承包公司车辆的的哥、的姐进行了调查。一系列的调查行为,对被执行人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主动联系吉红阳要求执行和解。吉红阳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4个多小时的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0万元案款,并承诺剩余案款2024年10月底前付清。

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吉红阳既能运用强制执行手段给被执行人施压,又能迅速回旋助力企业良好发展,还能贯穿善意执行理念耐心化解矛盾,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打造“定分止争”张家口模式贡献力量。


“善意执行”的实践者:下花园区法院段飞

王某申请执行郭某甲、郭某乙二人(系父子关系)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郭某甲、郭某乙给付王某91588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下花园区法院执行干警段飞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甲名下一辆运输箱货车,二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未到。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段飞在某快递点找到装完快递的郭某甲,陪同郭某甲分送完快递后,对郭某甲的车辆依法进行扣押。

执行干警段飞考虑到郭某甲送快递,车辆是经营的必需品,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沟通,王某理解被执行人的难处,同意车辆查封不扣押,拖欠的债务分期履行。段飞在征询王某同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固定还款4000元,超过4000元部分返回被执行人用于生活及维持正常运营。“感谢段法官替我着想,我会踏下心来,好好工作,争取早日把王哥的钱都还了”。被执行人郭某甲在开走车辆时,从车窗探出头对执行干警段飞表示感谢。

该案执行过程中,段飞因案施策,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引导被执行人努力工作,积极履行债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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